“備受社會關註的普洱男子被拘獲釋後漂屍魚塘事件有了最新進展。普洱市公安局新聞辦21日晚間通報,已初步查明夏文金為生前入水溺水死亡。思茅公安分局對夏文金停止執行拘留以及將其交予李某發照顧,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相關民警作出停止執行職務的決定。”
  6月15日,有媒體報道《男子被拘獲釋後漂屍魚塘警方稱傷痕系被魚咬》,引發社會熱議。當日,普洱市公安局通過媒體報道獲悉夏文金死亡事件的相關情況後,該市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抽調刑偵、法制、紀委等部門的精幹力量組成調查組,並依法商請檢察機關介入開展調查。雲南省公安廳獲悉情況後迅速派出由紀委、刑偵等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趕赴普洱督導調查處置工作。
  夏文金因盜竊被拘
  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
  連日來,公安機關通過專門工作,現已初步查明:2014年5月10日上午,夏文金(男,38歲,戶籍地為普洱市江城縣康平鄉兩棵樹村大爛壩七組,生前住普洱市思茅區思茅鎮曼窩社出租房)在普洱市思茅區人民醫院住院部盜竊他人行李箱(案值人民幣400元)。思茅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夏文金處以行政拘留八日的治安處罰。因夏文金拒不提供家屬的聯繫方式,公安機關未能將夏文金被拘留的原因和拘留地點通知其家屬。
  因行為表現異常
  警方停止對其執行拘留
  5月10日19時許,辦案民警將夏文金送至思茅區拘留所執行拘留。在執行拘留期間,夏文金出現經常性手抖,還時常自言自語,行為表現異常。
  5月13日20時許,夏文金突然無故撲向同拘室人員郭某座並用手掐住其脖子,同拘室其他人員將夏文金拉開並按倒在床上。監管人員聞訊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控制,夏文金拒不配合併與監管人員發生了肢体衝突,監管人員遂用繩子將其雙臂、雙手綁住後帶離拘留區。鑒於夏文金行為異常,思茅區拘留所經報請思茅公安分局領導批准後,決定對夏文金停止執行拘留,隨後便通知原辦案單位城北派出所到拘留所帶人。
  5月13日23時許,辦案民警到拘留所將夏文金帶至城北派出所後,夏文金仍然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對民警的詢問閉口不答,且有手腳發抖現象,行為表現異常,辦案民警遂將夏文金送至思茅區人民醫院進行檢查。
  民警將其送回出租屋
  交予鄰居李某發幫忙照顧
  思茅區人民醫院醫生通過體表初步檢查診斷:夏文金眼睛部位、臉上、雙前臂有淤青,前胸有擦傷。為進一步查明情況,醫生對夏文金做了血糖、心電圖、CT等一系列檢查,夏文金心電圖正常、腦實質內未見明顯出血或挫傷。診斷為:“1.心因性反應?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在醫院做完相關檢查後,因夏文金仍然拒絕提供其家屬聯繫方式,5月14日2時許民警便將其送回他自己在思茅區思茅鎮曼窩居委會第三小組李某有家出租房的出租屋。因夏文金身上未帶房門鑰匙,民警便將其交予同在一旁租房居住的李某發幫忙照顧。後夏文金把李某發屋內所剩的半瓶白酒(360mL裝)喝完,獨自走出了李某發的出租屋。
  5月14日11時許,有人在思茅區思茅鎮曼窩水庫(該水庫被村民承包後用於養魚)內發現夏文金屍體,並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接報後經法醫對夏文金進行屍表檢驗:夏文金頭部、顏面部、軀幹、四肢皮下有淤血,表皮有剝脫損傷。
  司法解剖檢驗查明
  夏文金為生前溺水死亡
  6月18日,在死者家屬見證下,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刑事技術專家對夏文金屍體進行瞭解剖檢驗查明:夏文金屍表傷痕經與5月14日凌晨在思茅區人民醫院醫生體檢結論比較,未發現新形成的損傷;屍表損傷程度較輕,未發現顱骨骨折和開放性創傷,也未檢見內臟器官破裂、顱內出血等嚴重的致命傷;氣管內可見透明清亮的泡沫狀冰渣及冰塊(為蓄積於氣管、支氣管內的溺液因屍體長時間冰凍保存而凍結形成)。
  現經省、市相關部門刑事技術專家組鑒定:夏文金為生前入水溺水死亡;拘留所監管人員及夏文金同拘室人員在制服夏文金過程中使用繩索捆綁,是導致其身上出現多處皮下淤血和表皮剝脫的主要原因。
  另經公安機關專門工作查明:思茅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辦理夏文金盜竊案符合法定程序,思茅公安分局決定對夏文金處以行政拘留八日的治安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思茅公安分局對夏文金停止執行拘留以及將其交予李某發照顧,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
  針對公安機關存在的問題,現已對思茅公安分局涉事的分管監管工作副局長和思茅區拘留所、思茅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相關民警作出停止執行職務的決定。目前相關人員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待事件查清後,普洱市公安局和思茅公安分局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目前,相關部門正在對案件作進一步的深入審查。文/鐘欣 史廣林  (原標題:雲南“魚塘漂屍”系生前入水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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